关于印发《2024年度加油站行业
“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南阳高新区公安分局、南阳高新区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区联席办工作要求,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据《南阳高新区2024年“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南阳高新区公安分局 南阳高新区税务局《2024年度加油站行业“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南阳高新区公安分局
南阳高新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6日
2024年度加油站行业“一业同查”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落实市、区对2024年度“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要求,提升监管效能,尽可能压缩检查次数,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区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税务局联合商定对加油站行业的抽查事项并实施检查,合计1项任务,6个抽查事项,详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抽查检查时间:4月到12月。根据工作实际,具体确定时间。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河南)建立检查对象库,在检查对象库中按照计划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抽查检查内容。市场监管分局:[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3]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
税务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抽查[2]对加油站纳税情况的检查。
(三)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在区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四)依法开展检查。依据抽取的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按照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检查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证照、财务等资料,要一次告知检查对象,提前准备。相关科室(单位)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检查顺利进行。
(五)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河南),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河南)向社会公示。
附件:1.南阳高新区2024年度加油站行业“一业同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抽查指引
附件1
南阳高新区2024年度加油站行业“一业同查”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时间 |
1 | 加油站 | 2024年度低风险加油站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分局:[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3]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 税务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抽查[2]对加油站纳税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低风险加油站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监管分局 | 公安分局、税务局 | 4-12月 |
附件2
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抽查日期: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 |||
检查单位 | 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 检查结果 | ||
市场监管分局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督检查 | |||
税务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抽查 | |||
对加油站纳税情况的检查 |
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
(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做相应调整。
附件3
抽 查 指 引
一、前期准备
制定抽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随机抽查人员库,进行随机编配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二、实地核查
实地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抽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抽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登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抽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四、结果类型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
(一)未发现问题
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