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不断改进和规范全市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审查,界定“是不是”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界定申请信息“是不是”政府信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准确界定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条例》。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种情形
1.党务信息、纪检监察信息、法检两院的信息和与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信息等均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如申请此类信息,行政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二条作出“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的答复。
党政联合行文,文件署名单位为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但文件文号为党组织,发文主体应是党委机关,文件性质应当认定为以党委为主体的文件,属于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2.申请人以咨询的方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的事项并不指向特定的、有一定载体的政府信息,而是就某个具体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询问或咨询,包括为什么、是什么、是否之类的提问或工作咨询、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其目的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特定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补正告知
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的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的后果(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行政机关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二、全面检索,查找“有没有”
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有没有”。
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以及已制作、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管理。针对政府信息存在的发布分散、管理不善、底数不清等问题,加快开展政府信息资源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为高效精准检索政府信息、依法规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基础支撑。
三、依法有据,明确“给不给”
行政机关要依法有据、认真负责地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研判内容,确定“给不给”,慎重稳妥地提出答复意见,答复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不予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四)不予处理情形
1.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重复申请。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对以上各类情形,行政机关要依法依据规范制作答复文书,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
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见附件)。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附 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一、程序处理文书
1.补正告知书
2.延期答复告知书
3.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4.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5.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二、实体处理文书
1.予以公开答复书(已主动公开)
2.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
3.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4.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5.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6.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7.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8.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9.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10.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查询事项)
11.无法提供答复书(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2.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3.不予处理告知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14.不予处理告知书(咨询类)
15.不予处理告知书(党务信息类)
一、程序处理文书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详见后面),需要补正下列内容: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指导和释明)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证明材料等);
□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延期答复告知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名称)提交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详见后面),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供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传真: 。
感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
(行政机关名称):
我(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我(我单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同意作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指明不予公开部分,并书面说明原因)。
□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书面说明不同意公开的原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传真: 。
复函人: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4.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征求意见函(共同制作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函
依申告〔20 〕 号
(被征求意见机关):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经审查,该政府信息由你单位共同制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详见后面),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在收到本征求意见函后研究提出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 。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二、实体处理文书
1.予以公开答复书(已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详见后面)答复如下:
经审查, 符合您的要求,已在 主动公开,请登录查阅。(网址;路径)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予以公开答复书(答复回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详见后面)答复如下:
经审查, 符合您的要求,现按照您要求的方式提供 ,请注意查收。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答复书(国家秘密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不予公开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关于 的政府信息,根据 《(特别法律、行政法规)》 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不予公开答复书(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不予公开答复书(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详见后面),现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详见后面),决定予以公开,现提供给您 。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经审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详见后面),现作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您 。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不予公开答复书(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不予公开答复书(四类过程性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9.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0.不予公开答复书(行政查询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详见后面),请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规定办理。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1.无法提供答复书(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详见后面),经检索查找,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因 原因,本机关不存在。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详见后面)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你单位)此次申请的信息,非本机关职能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 咨询,联系电话: 。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2.无法提供答复书(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依申答〔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3.不予处理告知书(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类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详见后面),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你单位)可以向 提出。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4.不予处理告知书(咨询类)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 。您实质上是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咨询,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5.不予处理告知书(党务信息类)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依申告〔20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网上平台□电子邮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详见后面)答复如下:
您所申请的信息属于 ,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部分内容摘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