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宛开征补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南阳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张衡街道茹楼社区,四至范围:信臣路以南、两相路以北、独山大道以东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2.9718公顷,其中农用地1.4592公顷(耕地0.6240公顷),建设用地1.5124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道路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拟征收土地权属 | 拟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 方式 |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和 附着物补偿 | 社会保障费用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
茹楼社区 | 2.9718 | 0.6240 | 0.8352 | 1.5124 | 0.0002 | 按照豫政〔20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 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 64.2(万元/公顷) |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阳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1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1日
(联系人:杜腾飞,联系电话0377-62378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