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阳市高新区司法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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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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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核准登记(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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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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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部分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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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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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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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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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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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或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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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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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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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司法鉴定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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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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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裁决(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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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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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职权(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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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
其他职权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初审) |
其他职权 |
3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其他职权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初审) |
其他职权 |
5 |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6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7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初审) |
其他职权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9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其他职权 |
附件2:
南阳市高新区司法分局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单位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核准登记(初审) |
一、【国务院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三、【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四、【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从2018年2月1日起)修订后的规章公布施行后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行政许可 |
派驻 |
初审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县级司法机关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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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部分处罚权)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行政处罚 |
派驻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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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或者群众举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发现问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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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大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给付 |
派驻 |
申请 |
申请人按援助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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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受理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法律援助科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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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或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行政给付 |
派驻 |
立案 调查 审查 告知 决定 送达 执行 |
1.法律援助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立卷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材料退还。3.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告知案件承办机构开具补贴合计金额的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收据。4.收到发票等票据后,向案件承办机构支付办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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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派驻 |
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检查方案执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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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法律服务所执业违反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负责人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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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司法鉴定人的检查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二)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行政检查 |
派驻 |
启动 |
制定检查计划(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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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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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违反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负责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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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初审) |
一.【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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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派驻 |
初审 |
市级司法机关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审查意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或注销,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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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4.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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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派驻 |
受理责任 |
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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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 |
审理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调解案件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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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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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的补贴标准决定对调解员予以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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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初审) |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二、【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和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摸底排查,对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二、【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初审 |
市级司法机关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审查意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或注销,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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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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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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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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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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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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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拟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给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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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办理 |
1.制定奖励方案。2.对符合条件对象进行审核、公示。3、材料审查。4、负责人审核。5、按照方案对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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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初审) |
一.【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初审 |
市级司法机关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审查意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或注销,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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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审核 |
依据工作实绩、贡献情况,对全市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遴选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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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给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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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
其他职权 |
派驻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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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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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做出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依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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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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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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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7266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司法分局1505 投诉电话:0377-6237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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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司法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