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20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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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2 |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审批(调整为其他职权) |
行政许可 |
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4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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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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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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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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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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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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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
行政确认 |
3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4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5 |
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6 |
抵押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7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8 |
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9 |
地役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0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1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行政确认 |
12 |
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13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14 |
宅基地使用权 |
行政确认 |
八、行政裁决(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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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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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职权(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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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
其他职权 |
2 |
集体土地征收 |
其他职权 |
附件2
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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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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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
窗口受理 |
窗口审查提供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单位申报。 |
区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窗口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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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查 |
分局各相关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提交材料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汇总相关人员意见,代拟初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
空间规划、耕保、开发利用主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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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通知 |
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文件。 |
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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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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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赋权 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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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审批(调整为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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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
受理 |
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
所有者权益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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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审查责任:(1)材料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需要修正资料的,一次性提出修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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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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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责任:(1)将相关审批文件或颁发证照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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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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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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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行政许可
|
下放 |
窗口受理 |
窗口审查提供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单位申报。 |
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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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查 |
分局各相关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提交材料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
空间规划、耕保、开发利用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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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办理 |
汇总相关人员意见,代拟初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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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通知 |
窗口通知县区局或项目单位领取文件。 |
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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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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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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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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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下放 |
受理 |
审查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受理项目单位申报。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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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查 |
分局各相关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提交材料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
执法、调查监测、耕保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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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办理 |
汇总相关人员意见,代拟初审意见或批复文件。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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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文件。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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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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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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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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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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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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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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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行政确认 |
下放 |
申请与受理 |
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材料,提出转让申请,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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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受理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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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 评估 |
委托评估公司对申请供地项目土地进行委托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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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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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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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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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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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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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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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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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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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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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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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更正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 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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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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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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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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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抵押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 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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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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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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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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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 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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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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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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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12 |
查封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 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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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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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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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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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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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4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 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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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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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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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 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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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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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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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预告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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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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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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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异议登记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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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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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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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宅基地使用权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审核登簿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是否无异议。 审核规范条例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规范条例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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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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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
19 |
集体土地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其他职权 |
下放 |
发布征地公告 |
征地公告拟订、发布。 |
集体土地征收专干 |
|
签订征地协议 |
征地协议拟订。 |
集体土地征收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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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
拟订补偿方案、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集体土地征收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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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 |
补偿资金申请、拨付。 |
财务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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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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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国土分局902室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其他职权 |
下放 |
拟订收回方案 |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或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
告之听证 |
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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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报批 |
组织听证后,将所拟订的收回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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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收回决定书 |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
||||||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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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
无偿收回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需补偿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
服务电话:0377-62378909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