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阳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职权目录 (共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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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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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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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重点建设项目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10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三、行政强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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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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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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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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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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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裁决(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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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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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职权(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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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其他职权 |
2 |
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 |
其他职权 |
3 |
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 |
其他职权 |
4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其他职权 |
5 |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其他职权 |
6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7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8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9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10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11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12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附件2:
南阳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 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单位 |
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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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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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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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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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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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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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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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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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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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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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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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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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6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的,评标结果无效,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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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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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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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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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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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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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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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点建设项目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6号)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的,评标结果无效,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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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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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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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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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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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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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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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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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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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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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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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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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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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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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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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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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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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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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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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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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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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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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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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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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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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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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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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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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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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情况,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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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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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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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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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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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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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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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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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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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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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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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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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分包其主体、关键性工作,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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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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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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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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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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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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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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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其他职权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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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标准兴办交易平台,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验收达标后,将其纳入到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4 |
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其他职权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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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各方交易主体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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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5 |
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其他职权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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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开展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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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6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其他职权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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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7 |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
其他职权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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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18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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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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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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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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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擅离职守;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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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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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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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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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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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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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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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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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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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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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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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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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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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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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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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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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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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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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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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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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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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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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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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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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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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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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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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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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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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立案 |
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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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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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及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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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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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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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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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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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92 投诉机构: 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纪工委1501 投诉电话:0377-6237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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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南阳高新区管委会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