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区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行政职权目录
(共83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一、行政许可(3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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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2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3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审核 |
行政许可 |
4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书项目) |
行政许可 |
5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6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报批 |
行政许可 |
7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报批 |
行政许可 |
8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审核 |
行政许可 |
9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 |
行政许可 |
10 |
现有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1 |
首次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2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负责人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13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14 |
到期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15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基础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16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行政许可 |
17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信息变更 |
行政许可 |
18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行政许可 |
1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2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2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2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2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变更) |
行政许可 |
2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
行政许可 |
25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行政许可 |
2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行政许可 |
2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
行政许可 |
28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
行政许可 |
29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行政许可 |
30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3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
行政许可 |
3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变更) |
行政许可 |
33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行政许可 |
3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3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3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行政许可 |
37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3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行政许可 |
3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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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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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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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行政征收 |
五、行政给付(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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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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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 |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3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 |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5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6 |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7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8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9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行政检查 |
11 |
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中介咨询服务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动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4 |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七、行政确认(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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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2 |
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
行政确认 |
3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4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
行政确认 |
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八、行政裁决(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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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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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职权(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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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备案 |
其他职权 |
2 |
产生、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
其他职权 |
3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职权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其他职权 |
5 |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其他职权 |
6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
其他职权 |
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职权 |
8 |
水体保护区的划定 |
其他职权 |
9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
其他职权 |
10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其他职权 |
1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12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备案 |
其他职权 |
1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备案 |
其他职权 |
14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
其他职权 |
15 |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变更 |
其他职权 |
16 |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
其他职权 |
17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 |
其他职权 |
18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其他职权 |
19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职权 |
20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 |
其他职权 |
2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其他职权 |
22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
其他职权 |
23 |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其他职权 |
24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
其他职权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表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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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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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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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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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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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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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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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次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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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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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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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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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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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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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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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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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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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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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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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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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报告书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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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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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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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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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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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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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首次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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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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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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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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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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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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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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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报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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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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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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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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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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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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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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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重新报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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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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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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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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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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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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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8 |
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辐射类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重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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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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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发放行政许可文件;信息公开(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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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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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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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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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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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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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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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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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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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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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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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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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经营单位重新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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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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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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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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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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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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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1 |
首次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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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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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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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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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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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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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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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负责人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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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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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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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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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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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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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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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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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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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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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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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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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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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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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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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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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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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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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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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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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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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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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5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基础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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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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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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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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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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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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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6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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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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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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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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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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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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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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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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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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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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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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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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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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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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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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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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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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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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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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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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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1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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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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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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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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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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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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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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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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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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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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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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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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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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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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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程名称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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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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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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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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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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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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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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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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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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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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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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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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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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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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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建设规模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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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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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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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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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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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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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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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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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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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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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5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公布)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3、《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及备案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销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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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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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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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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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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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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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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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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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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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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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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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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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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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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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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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
行政许可 |
授权 |
收件 |
1.申请人向申请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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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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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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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29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供)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
行政许可 |
授权 |
收件 |
1.申请人向申请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受理 |
2.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通过意见,转入审核环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不通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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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通过意见,转入决定环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不通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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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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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5.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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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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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0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明细表、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查看备案产品实物。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两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历次安拆等日常管理资料。所提交资料为原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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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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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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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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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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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消防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宛建[2019]98号)“一、(二)市住房和建乡建设局负责由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并对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进行指导”。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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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依据审核情况,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受理承接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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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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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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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勘察单位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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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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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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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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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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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3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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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收件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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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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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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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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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规定“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五、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豫建设计[2019]100号)规定“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省辖市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已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的省辖市要抓紧明确承接职责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开始受理并全面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新增专业人员优先从消防救援机构中选调。尚未明确承接部门的要提请市政府尽快明确承接部门。三、移交承接期的工作安排:(一)4月1日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由消防救援机构按原规定按时办结,办理结果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自4月30日至6月30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消防救援机构派遣从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专业人员参加工作组,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三)6月30日前,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但尚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备份。(四)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通过的验收项目,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派人参与验收,验收结果抄消防救援机构。(五)各县(市、区、包括省直管县、市)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由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接,尽快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查、验收以及批复的工作流程。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消防救援机构推送建设工程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六、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核 |
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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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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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当事人领取;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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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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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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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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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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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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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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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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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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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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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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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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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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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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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37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阳市消防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宛建[2019]98号)“一、(二)市住房和建乡建设局负责由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并对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进行指导”。 |
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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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依据审核情况,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受理承接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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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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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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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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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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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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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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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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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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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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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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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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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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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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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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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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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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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管理 |
4.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日常检查监督,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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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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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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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行政征收 |
下放 |
受理 |
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征收任务,做好前期准备,做出预算,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征收 |
依据下发的征收决定、公告,依法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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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征收完毕后,做出征收决算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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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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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1 |
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与水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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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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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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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2 |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与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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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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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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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3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农业、卫生、商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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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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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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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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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4 |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自身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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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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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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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5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准备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工作目标.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和检查工作要求等。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现场检查 |
2.检查责任:成立现场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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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改 |
3.督促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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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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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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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6 |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自身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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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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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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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7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自身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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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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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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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8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自身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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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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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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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49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监督检查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8月18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自身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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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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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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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0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行政检查 |
授权 |
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自身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督促整改,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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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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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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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1 |
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中介咨询服务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2005年1月14日修正,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下放 |
检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处置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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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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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
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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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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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动态监督检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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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下放 |
检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处置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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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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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
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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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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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3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下放 |
检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处置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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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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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
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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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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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4 |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行政检查 |
下放 |
检查 |
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开展检查工作。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汇总 |
对辖区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进行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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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
对照检查结果进行结论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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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结果 |
将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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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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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5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对申请公租房的人员进行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审核 |
对已受理人员的资料进行查证,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核实情况属实,通过审核,审核无法通过的,一次性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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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审核通过后,保障人员被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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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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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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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6 |
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对申请公租房的人员进行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审核 |
对已受理人员的资料进行查证,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核实情况属实,通过审核,审核无法通过的,一次性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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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审核通过后,保障人员被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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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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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7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受理 |
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审查 |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齐的要求补充,材料齐全的转入公示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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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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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开信息,并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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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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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8 |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9]4号)文第五章已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第十四条: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由承购人按照自愿原则,满5年后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第十五条: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的承购人,自愿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收购;不能收购的:(一)2007年10月31日(含)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发改部门核定购房款的5%补缴差价款。(二)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含)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购房款的25%补缴差价款。(三)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含)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0%补缴差价款。(四)2015年10月2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5%补缴差价款。(五)已建成入住项目购买时间按建成入住年份认定;未建成未入住项目按项目预售证办结年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授权 |
受理 |
对申请经转商的购房户进行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审核 |
对已受理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核,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通过审核,审核无法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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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审核通过后,对购房户开具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住房补缴差价款缴款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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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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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5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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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授权 |
受理 |
1.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审查 |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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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依据审核情况,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受理承接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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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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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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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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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其他职权 |
授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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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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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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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1 |
产生、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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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授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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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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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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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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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授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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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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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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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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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其他职权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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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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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 |
4.反馈责任:反馈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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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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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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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5.《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6.《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或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或省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
其他职权 |
委托 |
公布企业 名单 |
1.决定责任: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辖区内“双超双有”及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进行筛选,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确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在媒体公布。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评估 |
2.评估责任:组成专家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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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3.验收责任:组成专家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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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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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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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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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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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2年1月30日通过,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政府规章】《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3年10月9日通过,2003年10月18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二条 排污者需要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其他职权 |
授权 |
项目筛选 |
1.项目筛选: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编制下一年度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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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评估 |
2.评估责任:组成专家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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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3.验收责任:组成专家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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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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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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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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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
其他职权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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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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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反馈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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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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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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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保护区的划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三)风景名胜区水体;(四)重要的湖泊、湿地;(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
其他职权 |
委托 |
水体保护区划定 |
1.水体保护区划定。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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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公开 |
2.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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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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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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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其他职权 |
委托 |
受理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科 |
审查 |
2.审核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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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备案责任:符合要求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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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反馈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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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889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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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69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其他职权 |
下放 |
即时办理 |
经审核确定符合承租资格后,按照承租人租赁面积和公布的价格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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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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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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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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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下放 |
检查 |
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质量安全科 |
处置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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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对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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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管理 |
对检查结果分类、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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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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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1 |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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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下放 |
受理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批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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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登记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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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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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下放 |
受理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批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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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登记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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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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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3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
其他职权 |
下放 |
缴纳 |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规进行缴纳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支付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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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 |
没有使用的进行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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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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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4 |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变更 |
《河南省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豫建〔2015〕23号 第十条(三)非监理单位原因,中标(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核准)后,超过120天仍没有进场实施监理的,或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建设单位已经书面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因上述原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告知备案。备案登记部门应当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告知备案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且专业相符。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二)调离本企业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或长期出国、学习的(3个月及以上),职务变动、辞职、达到退休年龄等不能履行职责的;(四)因违法违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执业或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资格以及注销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五)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六)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
其他职权 |
下放 |
受理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批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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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登记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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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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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5 |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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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下放 |
认定 |
对是否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认定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采集 |
搜集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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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上报 |
上报住建委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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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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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6 |
建设工程招文件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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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
授权 |
受理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备案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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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登记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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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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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7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已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其他职权 |
授权 |
受理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审核 |
登记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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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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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8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2019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授权 |
受理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备案 |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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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登记材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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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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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赋权方式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7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公共服务 |
下放 |
受理 |
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科 |
调查 |
对投诉中涉及的招标环节及投诉的合规性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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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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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09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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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07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8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宛政〔2011〕49号)。 |
其他职权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组织讨论 |
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方案讨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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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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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
法制室对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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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征收决定 |
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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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收决定 |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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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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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8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宛政〔2011〕49号) |
其他职权 |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组织讨论 |
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方案讨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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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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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
法制室对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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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征收决定 |
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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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收决定 |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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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时,发布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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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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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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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宛政〔2011〕49号)及《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监管办法(试行)》(宛政〔2018〕19号)第三章调查认定。 |
其他职权 |
入户调查 |
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征收房屋入户调查登记工作,统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人员的信息。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认定 |
对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由房屋所在区域的村民小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进行三级认定,并签字盖章出具三级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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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将调查登记和权属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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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 |
针对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违法建筑,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依法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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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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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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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83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宛政〔2011〕49号)第四章补偿。 |
其他职权 |
认定 |
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 |
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征迁和住房保障科 |
订立协议 |
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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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
按照补偿协议由指挥部财务组相关人员进行资金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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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 |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安置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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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7-62378976 投诉机构: 南阳高新区纪委 投诉电话:0377-62378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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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高新区管委会911 |